(2017)陕0103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艳芳与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芳,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433号原告:马艳芳,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刚,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原告马艳芳与被告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艳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马艳��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