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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艳芳与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芳,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433号原告:马艳芳,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刚,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原告马艳芳与被告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艳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马艳��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