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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0604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604号之一原告: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54967219A,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268号B幢。法定代表人:赵磊,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950037X8,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海兴路77号。法定代表人:惠建明,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60元(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迈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