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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钱克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钱克敬,毛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52号。负责人:杨秋林,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钱克敬,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毛金玲,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钱克敬、毛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钱克敬、毛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344,233.58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