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与佛山市顺德区乐都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佛山市顺德区乐都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四基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1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敏仪。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林,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婉玲,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银婵。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四基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杜子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都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6)粤0606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都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粤06民终917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粤0606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追加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四基股份合作经济社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7.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陆 立 荣人民陪审员 麦 俊 英人民陪审员 尤 惠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银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