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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99号之一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大理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