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赵志勇、莫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梅,赵志勇,莫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赵志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被执行人莫燕萍,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与被执行人赵志勇、莫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81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34元、逾期利息1356.76元、案件受理费21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7770.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赵志勇、莫燕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7770.7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赵志勇、莫燕萍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志勇、莫燕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7770.76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