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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热依木江.卡依尔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热依木江.卡依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催3号申请人:热依木江.卡依尔,男,维吾尔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热依木江.卡依尔因持有的一张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热依木江.卡依尔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热依木江.卡依尔负担。审判员  郭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