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733号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677-681号一楼之一。法定代表人:丁世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华,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889号。法定代表人:潘国民,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计2738元,由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