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蓝文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512号被执行人:蓝文秀,男,1987年3月4日出生,畲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蓝文秀案件受理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文秀未缴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在申请执行人廖俊明与被执行人蓝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