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753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女,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与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济参考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刘家辉,和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济参考报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讯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1500元,2.判令和讯公司承担合理支出305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其他合理开支包括车费、刻盘费、快递费共计50元。事实和理由:赵东东是我社的记者,其分别于2012年12月11日、12日、18日创作并发表了《宏观数据看好沪指大涨逼近2100点》、《重组被否*ST中钨恐成退市第一股》、《房地产信托明年再迎兑付高峰预计规模达2800亿》3篇文章。根据我社与赵东东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我社所有,我社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讯公司是和讯网(网址为http://www.hexun.com)的经营者,我社发现和讯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上述文章,该行为侵害了我社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和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经济参考报社的著作权权属及未经许可转载涉案作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经济参考报社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律师费并非必要费用,车费、刻盘费、快递费不予认可。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经济参考报社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东东系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经济参考报社与赵东东签订的新华社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赵东东为完成工作任务或以经济参考报社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署名的,赵东东享有署名权,经济参考报社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职务作品由经济参考报社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经济参考报》系经济参考报社刊发。2012年12月11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宏观数据看好沪指大涨逼近2100点》的文章,署名“记者赵东东”,字数为473字。2012年12月12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重组被否*ST中钨恐成退市第一股》的文章,署名“记者赵东东”,字数为527字。2012年12月18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房地产信托明年再迎兑付高峰》的文章,署名“记者赵东东”,字数为1069字(上述三篇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域名为hexun.com的和讯网(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由和讯公司运营管理,和讯公司于涉案作品刊发当日在涉案网站进行了转载。《宏观数据看好沪指大涨逼近2100点》转载后的文章字数为499字,《重组被否*ST中钨恐成退市第一股》转载后的文章字数为541字,《房地产信托明年再迎兑付高峰预计规模达2800亿》转载后的文章字数为1079字(上述三篇转载后的文章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文章)。被控侵权文章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涉案网站在涉案作品的标题下方均载明“来源:经济参考报”,但转载均未支付报酬。经济参考报社对涉案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保全。另查,经济参考报社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二十起案件共支出了律师费50000元以及车费867.9元、刻盘费30元、快递费26元。其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3000元、其他合理开支50元。就和讯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对经济参考报社造成的损失及和讯公司因此的获利,经济参考报社均未举证。上述事实,有新华社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报纸、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在《经济参考报》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赵东东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涉案作品系赵东东在经济参考报社任职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依据赵东东与经济参考报社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可以认定经济参考报社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和讯公司未经经济参考报社许可,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故侵害了经济参考报社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济参考报社要求和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然而,经济参考报社就确定侵权赔偿金数额的依据怠于举证,该数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和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经济参考报社主张的律师费及车费、刻盘费、快递费诉讼开支,因本案系与其他案件一并立案、合并审理的二十起案件之一,故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640元;二、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46.1元;三、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负担20元(已交纳);由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裘 晖人民陪审员 张春苗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珊书 记 员 李雯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