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元飞冯才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才书,殷元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84号申请人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奇正佳苑10号楼(6-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75211W。被申请人冯才书,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殷元飞,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才书、殷元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殷元飞所有的渝G5Dx**号小轿车及冻结被申请人冯才书、殷元飞70000元的银行存款。案外人殷秀英(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0627xxxx)自愿用渝G8Mx**号小轿车为申请人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