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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唐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汉唐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857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法定代表人:殷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汉唐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2号-1709。法定代表人:张晓彬。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汉唐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其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中豪本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