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蔡秀珍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珍,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74号原告蔡秀珍,女,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娇,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珍诉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秀珍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