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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普安、翟永安与黄伟聪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22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普安,翟永安,黄伟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罗普安,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翟永安,男,1963年1月13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黄伟聪,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罗普安、翟永安与被执行人黄伟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清偿借款29000元和受理费526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搜查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去向不明,申请人亦不清楚其去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