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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徐超与梁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梁本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4033号原告:徐超,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梁本富,男,65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徐超诉被告梁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 判 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矗书 记 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