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徐超与梁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梁本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4033号原告:徐超,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梁本富,男,65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徐超诉被告梁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 判 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矗书 记 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