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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维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维霞,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维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1067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