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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02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9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款项1,550,000元;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以1,5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2,32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9,280元。因义务人刘某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郭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7日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2民初29696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人民币100,000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