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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窦春秋与斗艳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春秋,斗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窦春秋,女,200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斗艳生,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窦春秋与斗艳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第4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斗艳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窦春秋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斗艳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窦春秋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斗艳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窦春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斗艳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窦春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