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爱国与俞永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国,俞永安,泗阳县康达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976号原告:张爱国,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俞永安,男,82岁,汉族,住泗阳县。第三人:泗阳县康达医院,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000632289855。法定代表人:金麟,该医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该医院医务科长。原告张爱国与被告俞永安、第三人泗阳县康达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爱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国负担。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