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道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