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玉龙与杜鹏、吴月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龙,杜鹏,吴月明,孙奇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401号原告:宋玉龙,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春,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鹏,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鄂温克族。被告:吴月明,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奇英,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宋玉龙诉被告杜鹏、吴月明、孙奇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宋玉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宋玉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