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祥等二十四人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祥,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2794号申请人刘祥等二十四人,刘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负责人梁永,职务:村主任身份证号:申请人刘祥等二十四人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宁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万元人民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永利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宁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万元人民币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