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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艳梅、李雪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梅,李雪梅,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晟大矿产品购销站,张百俊,林贤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432-1号申请人李艳梅,女,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人李雪梅,女,生于1962年5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刘咏梅,系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晟大矿产品购销站。负责人张百俊,系该站负责人。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坟上村。被申请人张百俊,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原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赵庄村,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申请人林贤达,男,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段青,系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艳梅、李雪梅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晟大矿产品购销站、张百俊、林贤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豫1203民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三被申请人在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坡池念二采区的应结矿石货款570万元。同年8月21日,二申请人以与三被申请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晟大矿产品购销站、张百俊、林贤达在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坡池念二采区的应结矿石货款570万元的冻结。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李艳梅、李雪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