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91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韦章发、陈家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陈家明,韦章发,曹长芬,舒城县平安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91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3035-7。被执行人:陈家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和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韦章发,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和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曹长芬,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和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舒城县平安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金墩村,组织机构代码77497106-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家明、韦章发、曹长芬、舒城县平安车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家明、韦章发、曹长芬、舒城县平安车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