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柴旭东诉郝伟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旭东,师国敏,郝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519号原告:柴旭东,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凌燕,河津市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国敏,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郝伟斌,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河津市人。原告柴旭东与被告师国敏、郝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人民陪审员 任瑞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