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翼飞与昝伟、毛春晓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翼飞,昝伟,毛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94号申请人:姜翼飞,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张陆美、张晓勇,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昝伟,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毛春晓,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人姜翼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昝伟、毛春晓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昝伟、毛春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晓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