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盖州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诉罗守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罗守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016号原告:盖州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东霞,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宏青,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告:罗守辉,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原告盖州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守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盖州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