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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春绵与富平县农瑞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郑龙、端木叶、展成元借款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春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7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春绵,女,汉族,农民,1977年9月14日生。上诉人罗春绵因起诉富平县农瑞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郑龙、端木叶、展成元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罗春绵上诉称,上诉人从未加入富平县农瑞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富平县农瑞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上诉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名为股金单,实为存单。上诉人与富平县农瑞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加入富平县农瑞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出具了股金单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裁定富平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罗春绵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应予立案。原审认定起诉人在未清算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富平县农瑞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于法无据超出了立案登记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富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锋审 判 员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