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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4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翟国才与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国才,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4579号之一原告:翟国才,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琳,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娜,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翟国才与被告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翟国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国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共计707元,由原告翟国才负担。审判员  徐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