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4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翟国才与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国才,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4579号之一原告:翟国才,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琳,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娜,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翟国才与被告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翟国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国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共计707元,由原告翟国才负担。审判员 徐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