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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储德元、王运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德元,王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储德元,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运忠(曾用名:王永忠),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公司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储德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00000元,执行到位9875.35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