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晶涛、李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891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惠怀刚,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秦晶涛,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昱,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晶涛、李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建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