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蒋玉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587号移送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玉岐,男,195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蒋玉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案(2013)太刑二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玉岐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1587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玉岐银行存款5000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