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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小平申请执行王宪良、闫降平、王耀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平,王宪良,闫降平,王耀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侯小平,男,1981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宪良,男,1947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闫降平,女,1953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五台县。被执行人:王耀康,男,1978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侯小平与王宪良、王耀康、闫降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判决书对其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王耀康下落不明。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