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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忠平、邓巧蓉与被告韩猛遗赠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平,邓巧蓉,韩猛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741号原告:杨忠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6日,广元市利州区人,高中文化。原告邓巧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4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被告:韩猛,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大专文化。原告杨忠平、邓巧蓉与被告韩猛遗赠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忠平、邓巧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平、邓巧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杨忠平、邓巧蓉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