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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旺与路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旺,路文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889号原告:孙旺,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路文兵,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旺与被告路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旺以被告路文兵已经向其支付工资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递交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旺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旺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