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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广年与张刚昌 张创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年,张刚昌,张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胡广年,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刚昌,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创业,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胡广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3325.00元,执行费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刚昌、张创业已履行730.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胡广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民初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