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吴金春、刘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吴金春,刘玉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377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畔,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金春,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玉芝,女,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春、刘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