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行审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诉田英库林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田英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4行审1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殷贺,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党委办公室科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英库,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田英库林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吉船绥站林罚决字[2015]第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以被执行人田英库已经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是主管本辖区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的行政机构,具有作出林业资源行政处罚的职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以被执行人田英库已经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惠宪民代理审判员 葛 雪人民陪审员 廖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