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1465何秀珠与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珠,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何秀珠,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杨周、嵇丽,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18号、128号九龙世贸城。法定代表人:尤建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商业街通灌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启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秀珠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执行财产线索,且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本院所受理涉及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进行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4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提执后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裁定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秉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