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城、曾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城,曾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杨城,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曾丽琴,女,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杨城与被执行人曾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城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丽琴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的利息、诉讼费450元。被执行人曾丽琴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丽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7年3月6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曾丽琴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曾丽琴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曾丽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曾丽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6000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的利息、诉讼费4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曾丽琴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