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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车某1、高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1,高某,刘某,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62-3号申请执行人车某1,男,193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3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车某2,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车某1、高某与刘某、车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