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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安与赵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赵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95号原告:冯安,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赵利君,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冯安为与被告赵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赵利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利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被告赵利君由案外人林佳担保向原告冯安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后,被告赵利君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利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赵利君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