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付杰、朱潇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杰,朱潇嵘,兰金元,朱钊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付杰,男,1945年7月2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潇嵘,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兰金元,男,1968年1月4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钊然,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杰与被执行人朱潇嵘、兰金元、朱钊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8385.9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兰金元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南山瓯江花苑22幢102室已做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验收,亦无双证,已被江西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兰金元每月工资已被另案扣留,保留每月基本生活费1500元;被执行人朱钊然工资收入已被我院扣留,保留每月基本生活费1500元;被执行人兰金元所有的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账户已被我院另案冻结,因未达到提取条件,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杰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8351.5元,尚未履行人民币1000034.4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