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杜飞与武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飞,武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609号申请人:杜飞,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武继波,男,1977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飞与被申请人武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武继波所有的鄂c×××××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以案外人朱士刚名下的鄂c×××××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属被申请人武继波所有的鄂c×××××号小型轿车。二、扣押担保人朱士刚所有的鄂c×××××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525元,由申请人杜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