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祥、赵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圣刚,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7-20)。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赵磊、张圣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3195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皖1102执1445号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兹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其在你行411060400018000166072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工行滁州市开发区分理处账号:13×××96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皖1102执1445号琅琊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1102执1445号协助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我行的411060400018000166072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琅琊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银行:﹍﹍﹍﹍﹍﹍﹍﹍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