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大坤、谭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坤,谭永建,杨青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大坤,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被执行人谭永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现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杨青碧,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林大坤与谭永建、杨青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81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大坤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谭永建、杨青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大坤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87.5元、申请执行费73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白浦路的房屋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委托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永健、杨青碧共有的坐落于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白浦路的不动产,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无果。本院已依法对执行人谭永健、杨青碧予以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1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