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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朝斌、易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30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对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朝斌、易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川0603民初3300号民事裁定书,因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南泰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需要对其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03民初3300号民事裁定书中“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补正为“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南泰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