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文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51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贾文。被执行人贾文罚金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晋02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贾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贾文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文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审 判 员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