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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信与芦某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信,芦某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561号原告:李某信,男,19XX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宏胜家园。被告:芦某广,男,19XX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鸡冠区建工委。原告李某信与被告芦某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信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信承担。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海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