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张成会、邱兴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龙,张成会,邱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11号原告:张成龙,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李海琴,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成会,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邱兴林,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龙诉被告张成会、邱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成会、邱兴林名下价值314745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成龙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成会、邱兴林名下价值31474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普茜茜 微信公众号“”